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运送、倾倒、堆放者,将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2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获悉,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环境安全,我区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区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13万吨,综合回收利用10.8万吨,尚有2.2万吨需要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6022吨,收集处置2148吨,收集处置率仅为35.6%;科研、教学及其他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260吨,尚未做统一的无害化处置。
根据《办法(草案)》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生产量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不设置封闭防护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所不设置永久性标志,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运送、倾倒、堆放,擅自开发利用贮存、处置、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擅自关闭、停用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设施等行为,都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运输、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运送者,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警告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